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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商标权益被侵犯怎么办 法官来支招


老字号承载工匠精神,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以及服务理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商标权作为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核心权益之一,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行使、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得到重视的当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4月23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聚焦老字号商标权益保护,专题调研老字号商标权类型化案件,针对老字号权利主体意识不清晰、权利边界掌握不准确、历史传承存证不完善、侵权赔偿举证不充分等问题解读典型案例,提供司法建议。
权利主体不准确 越权起诉难获赔
A集团公司是“老莫”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莫斯科面包坊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分公司,另一分公司莫斯科餐厅制作的俄氏面包、糕点自1954年以来一直作为招牌餐品,广为人知,备受赞誉,一般被称作“老莫”。一天,A集团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面包,面包柜台展牌、产品价签、包装袋均广泛印有“莫斯科面包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标识,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和其分公司的字号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斯科面包坊”文字标识为原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在分支机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相应权利应由分支机构主张,故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字号权,缺乏依据,最终法院仅对其“老莫”商标权部分主张予以支持。一般来说,老字号企业经过历史变迁,分合集散,最终会形成多个主体,而老字号的权属必须考虑其主体之间的关联和发展历史,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才能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
商标使用需规范 滥用“简称”亦侵权
张先生是“合义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天,张先生发现一家名为“华天合义斋”的饭店在招牌、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义斋”三个字。张先生认为该饭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合义斋”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被告饭店认为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华天合义斋”,该商标为案外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饭店是经案外人某公司的许可使用该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超范围还是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有可能进入其他商标的权利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例中,虽然“合义斋”和“华天合义斋”均在第43类餐馆、饭店上获准注册,但两枚商标分属不同权利人,“华天合义斋”不能简称为“合义斋”,否则将进入他人商标权“领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华天合义斋”,属于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而其在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义斋”,属于不规范使用,此种使用行为进入了原告的“合义斋”商标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知名”仍需多举证 侵权损害易考量
某墨业公司是“一得阁”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3月30日,某墨业公司在林先生的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墨汁五件。该墨汁外包装上标有“一得阁墨汁”等字样。某墨业公司认为,林先生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一得阁”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林先生辩称,墨汁不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只是销售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诉时称“一得阁”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法院询问,仍未提交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因原告举证不力,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本案中,实际上,原告某墨业公司可以将其获奖证明、宣传广告支出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知名度事实予以进一步证明,便于法官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量。司法实践中,因不积极举证导致侵权损害赔偿额较低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判罚不能充分发挥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字号传承均有功 在先使用不侵权
原告马先生是中华老字号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传人。1956年马先生家人经营的“恩元居”饭馆经公私合营,改造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系被告前身。2006年马先生以“恩元居”为企业名称展开个体经营并于2009年获得“恩元居”相关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8月被告餐厅重新开张。马先生认为该餐厅在经营场所广泛使用“恩元居”字样装修、装饰并在网络宣传中使用“老字号恩元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认识,侵犯了马先生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诉至法院。餐厅辩称,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饭馆,2005年其经营场所被拆迁暂停营业,但餐厅从未被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请求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拥有的“恩元居”图文商标是建立在包括马先生和被告餐厅在内的诸多“恩元居”从业者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恩元居”商标的影响力来源于包括马先生、被告餐厅在内的“恩元居”历代经营主体对“恩元居”商标的持续使用。被告餐厅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马先生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虽后来被告餐厅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导致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但餐厅营业执照并未被吊销,且餐厅于2013年在新址继续开展经营。被告餐厅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使用“恩元居”标识的中断。马先生无权禁止被告餐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恩元居”标识。
提高“老字号”商标权保护能力,不仅有利于老字号品牌延伸、转化和增值,为老字号企业未来的发展织就品牌战略安全网,更有利于传承和发扬老字号,提升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
黄秋平法官建议老字号权利人:一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提前进行商标布局,二是使用商标时应“守界”,以原有标识和原有使用范围为限,三要提高存证意识和取证能力,保留好历史发展、后期宣传、营业数额等方面证据。四是老字号多方权利人共存情况下既要“守土”经营,又要推陈出新。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擦亮老字号市场品牌,维护老字号商标权益的最好“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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