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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假公司:一则历时9年的侵权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上海打假网:一则历时9年的侵权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今年4月,位于眉山市的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许多员工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历经9年的努力和艰难诉讼,金象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和侵害技术秘密案终审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明确提到,在上述蜜胺(别名三聚氰胺)生产相关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中,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鲁恒升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华鲁恒升等侵权方,向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公司”),赔偿有关发明专利相关损失和费用1.2亿元,赔偿有关技术秘密损失和费用9800万元,共计2.18亿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判决
四被告被判共同侵权
记者获取的两份判决书显示,上述两案分别是——
金象公司、烨晶公司诉华鲁恒升、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及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金象公司诉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法披露的案情显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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