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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汽水遭遇“傍名牌”,法院认定侵权获赔40万元


上海打假网:商品装潢是为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对知名商品而言,这是它们最具代表性和辨识度的“外衣”。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仿照知名商品“珍珍”荔枝汽水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三被告支付4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据悉,“珍珍”荔枝汽水是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珍珍饮料公司”)的知名商品。2021年,珍珍饮料公司发现一款名为“珍品”荔枝味汽水在多家淘宝、拼多多网店销售。经比对,“珍品”荔枝味汽水使用与“珍珍”罐装荔枝汽水一致的鲜红色瓶身、椭圆形金色边框大标贴、绿色文字等设计要素,并将遍布整个瓶身的六边形图案改为菱形,整体商品装潢风格与“珍珍”荔枝汽水相似。
经核查,“珍品”荔枝味汽水生产厂家为某饮品公司与某啤酒公司。珍珍饮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饮品公司、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网店)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100万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品经过原告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涉案商品装潢在文字颜色、罐体颜色、金色椭圆外框以及图形排列等方面设计风格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涉案商品相似的装潢,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具有某种联系。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的被告某饮品公司、某啤酒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同款饮料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似的装潢,可见其攀附原告市场知名度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两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数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上述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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