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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假公司:机器学习抓取数据是否侵权?


上海打假网:24日下午,“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发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在四川·成都天府国际会议中心举办,来自全国高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业的嘉宾代表围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亟须加快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是施行《著作权法》和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许多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在修订过程当中,但是由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幅度很大,有一些条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如何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法》的新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这是学术界和业界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公开演讲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分享。李明德教授称,我国著作权制度有一个总体设计,包括不限于“一法五条例”。《著作权法》是规避基本权责重大问题的基本法,在《著作权法》下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学软件保护条例等,正在拟议当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条例”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已经制定了几十年,目前仍在推进中。
李明德教授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能够细化澄清一些问题,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迫在眉睫。在送审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文稿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规定。第一是作品定义与兜底条款。原来兜底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定义不清晰,法官们自由裁量权很大,条例修订稿有待明确。第二是权力的限制。《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应该作出明确限定。
针对国内外类似“chatGPT”大模型在训练时抓取的文本数据,李明德教授认为如果这些公司预先训练大模型,用了有著作权的作品且用于商业用途,本身就是侵权。这些在侵权基础上训练学习后创作的作品,版权算谁的?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认定,目前还不得而知。李教授提醒,一定要强调数据挖掘和文本发掘是用作“非商业性”的使用。
平台需要为“算法”承担责任
据产业界人士称,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文学正面临侵权盗版的“三座大山”,即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网络文学具有多重价值,但其价值的实现急需版权保护,网络文学会因出现盗版遭受严重损失,维权是网络文学的生存命门。为打击盗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前还可以借助高科技,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监测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上海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则在主题为《新时代网络平台责任法律规范的重塑》演讲中强调:对于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和算法孤立有区别。算法推荐是客观可量化,平台对于纯粹算法输出,无须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平台在算法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负有相应的义务,最后平台应该为它推荐的流量倾斜承担注意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进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理使用制度”演讲时,针对机器学习的数据挖掘,则提出了个人看法。“我本人觉得如果给机器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的便利,等于它在形成作品之前具有极大的便利。然后机器学习产生所有的作品又都不受版权保护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就是机器学习领域有可能是版权法之外,值得思考。”
丛立先教授称,现在知识应用场所的数字挖掘和人工智能会带来很大的知识进步,对社会有很大帮助和支持。如果在机器学习的前端给它便利,但是它产生的作品如果是人类控制,机器学习生成的便利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也应该给他产权保护。
但不是原来一模一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我们的制度规则应该做通盘考量,可以叫“有限著作权保护”,就是你人身权和财产权极其有限,以此促进别的人工智能,促进别的知识利用者进行相应学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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