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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牌产品销售 法人单位双双领刑


近日,长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及其单位都受到法律惩罚。

 

陈某某是安徽都润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7月,都润石化一长期客户,某有限公司向都润石化订购长城牌46#抗磨液压油,不巧,此次都润石化没有该公司需要的产品,为了留住老客户,都润石化采取鱼目混珠方式,将自己公司生产的他牌液压油倒入收购来的长城牌液压油桶内,冒充是原装长城牌46#抗磨液压油,出售给该有限公司,以从中牟利。经统计,销售的假冒长城牌46#抗磨液压油共84桶,总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9000元。

 

案发后五个月,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仅供述向该有限公司销售4桶假冒液压油。检察官配合公安干警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了2015年1—8月都润石化有限公司开票明细统计表和该有限公司有关会计凭证,证实都润石化有限公司实际向该有限公司共出售了84桶假冒的液压油,而非陈某某供述的4桶。经过多次讯问,陈某某方如实供述。

 

经长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而其公司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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