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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呼吧,超市“职业打假人”有人收拾啦!


职业打假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在近期,食品行业成为职业打假人紧盯的目标。据统计近两年,全国超过17家大型商超企业与职业打假人发生冲突,设计金额达到数千万。
“打假”渐渐从单纯的打假向恶性打假转变,甚至发生直接冲突。
据纳食舆情监测系统发现,今年以来打假信息仍然高居不下,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值得关注的是,在居高不下的舆情之下,消费者对打假乱象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虽然舆论高居不下,但是消费者对打假的友好程度并不高。
而据纳食了解,其根源在于消费者对打假乱象已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近几年不断爆出的职业打假已经引起消费者、终端、经销商等各大群体的广泛关注。
职业打假人被罚款4000元
此前,朋友圈都在传一份法院的罚款决定书,被处罚对象是一位前往该法院诉讼的职业打假人,具体处罚的原因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下面的处罚决定书。
纳食想说的是,对职业打假人滥用司法资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这在全国应该属于首例。
6月19日,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作出一份特殊罚款决定书,对一位职业打假人给予4000元的罚款。
在决定书中,法院说明了罚款的几个理由:
1、在法院第一次发出传票准备开庭后,这位原告以另有案件在身为由,申请延期开庭。法院延期开庭后,第二次发出传票,确定4月26日2点半开庭,并明确了办案法官的联系电话。
当天下午,当被告和第三人到庭后,原告迟迟没来法院。经联系,其表示因车晚点,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2、5月17日,法院法院作出通知书,要求其在20日内向法院提供当天乘车前往法院的相关票据,以及不能按时到达的证据。5月22日,其签收了通知书。
3、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据,也没提供其无法前来参加诉讼的其他理由。
细心的法官查了一下孙某的相关情况,发现2014年以后,孙某在各地先后提起900多起诉讼,类型大多为买卖纠纷及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商品质量问题的诉讼,且多起案件因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没有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其无理由不到庭的行为,不仅造成行政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影响司法权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罚款4000元。
面对这一处罚,孙某表示不服,向泰州中院提出了复议。随后泰州中院作出了驳回孙某复议申请的决定。
看来,孙某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一点代价了。
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已经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打假,获利的是打假人,
损失的是超市,经销商,企业
早前,在北京发生的这起打假事件在全国各个县市都在上演,金额小到几千,多到上万,打假已经演变成为职业,从行业的监督者变成行业发展的毒瘤。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品牌的正常成长。
一起百名超市老板发生的一起关于打架的冲突事件,现场汇聚百名超市老板,涉及北京多个区。
据悉,北京地区活跃的打假人已经达到1500人。
大润发相关负责人反映,大润发门店每年发生约2000起职业索赔事件。
很多中小企业反应:企业底子差,社会就业难,发展本来就艰难,被职业打假一次就要二次就业了!!
……
从良心打假人到职业打假人,到现在恶意“打假人”,打假已经成为专业化,集团化运作,打假已经从市场良性发展维持行为转变成为个别人追逐利益的手段。
最高法:不再支持职业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变了“味”的打假
作为市场监督手段,打假并没有错,反而会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企业的良性运营。但是恶意打假毁掉“打假”这个行为的目的。
以谋取非法暴利为目的进行购物,大批量购买。这样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打假,还是说为了获利。
多次举报,反复诉讼,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敲诈。到底是维护法律还是为了钻营获利。
团队行动,甚至开门收徒,形成严密的组织。到底是为了打假,还是自己的利益。
只关心产品标签,不关心品质安全,质量。你说是为了消费者,又有几个人能相信。
威胁终端,不是生产者,威胁商家息事宁人。真的是为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
抹黑一个品牌很容易,只要一句话,就需要品牌各种材料,各种化验报告,各种形式的宣传才能挽回,但仍旧会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抹黑一个超市,只需要闹大一次,几十年积累的信誉就完全扫地,没有人会相信解释,只会相信以讹传讹的话语。
打假没有错,但是当打假变成为了打假而打假,为了暴利而打假,那么打假就被带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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