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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获十倍赔偿到底应不应该支持?


【案例一】:李某在定边县家乐公司购买了12盒枸杞,随后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李某随后将家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由家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物。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职业打假人刘某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购买了十万元海参。之后他以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等诉讼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给予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为由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
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笔者在网上做了有关搜索,发现就职业打假人是否能获得十倍赔偿的问题出现较大的地区化差异,看来职业打假人打假也要选对地点。
支持职业打假十倍赔偿理由为:“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反对职业打假十倍赔偿的理由如下: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职业打假人能否支持十倍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考虑:
一是如若支持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对整个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的?显然是有益的。这些在利益的驱动下,职业打假人会比工商部门、央视记者更加积极主动去发现制假售假,也更愿意为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大多会选择息事宁事,而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更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所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显然不会。如若制假售假被发现后不予以十倍赔偿,相关法条制定有何意义?法条的制定是否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笔者相信在职业打假人绝对会比普通消费者零零星星的维权更有效果,能在全社会形成“威慑力”:工商部门检查会穿制服,第一个被检查的店是运气不好,但 其附近的店看到后绝对会将“不好”的产品隐藏;职业打假人平时都是普通消费者,防范普通消费者最好的办法就是店里所卖的物品均为合格产品。
需要认识一点:职业打假人只是一时的社会现场,正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假商品才会有职业打假人,如若社会上没有假商品,职业打假人也会慢慢被时代所淘汰。
二是法律判决的社会导向应该是什么?法律判决的社会导向应当是公序良俗,应当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并不能以职业打假人从十倍赔偿中获取到利益就认定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职业打假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没有。职业打假人获得利益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如若认定损害了他人利益,则法律规定就存在问题。职业打假人欺骗了店主?确实没有在胸前挂牌子,但这样就能防止店主提前隐藏假商品。难道让其他店主将假商品卖给普通消费者才是法律的追究?让社会没有假产品才是社会的追求。
故:笔者支持职业打假者获得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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